【原標題:證人原是運輸毒品共犯】
  正義網電 毒品案件中的一名證人,種種跡象卻表明他也涉嫌犯罪,屬於共犯。檢察機關不放過原案嫌疑人供述和證人證言中的一絲疑點,抓住犯罪核心要點,最終成功將該犯罪嫌疑人追訴並使其依法獲刑十三年。
  今年4月,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杜國華涉嫌運輸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進行審查起訴。而該案的關鍵證人就是和杜國華一起去貴州買毒品、後因吸毒被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喻民豪。從主觀動機看,喻民豪難逃共犯之嫌,只是沒有確切證據。涉毒犯罪事關重大,4月9日,當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後,崇川區檢察院公訴科承辦檢察官針對案件種種疑點決定重新審查全案,終於在杜國華和喻民豪的筆錄上找到了突破口。
  根據犯罪嫌疑人杜國華的供述:今年2月9日,杜國華邀喻民豪陪同他去貴州購買冰毒,並提前告知喻民豪此行目的;次日,二人到達貴州省黎平縣車站後,杜國華的朋友帶著他倆到附近一家賓館與兩名男子商談購買毒品的事情;2月11日,杜國華購得冰毒後讓喻民豪買了封箱帶,兩人一起將冰毒封裝包扎,後由喻民豪將毒品放在羽絨服內口袋一起乘車帶回南通。對於這幾個事實,喻民豪在其證人證言中的表述也大致相同,唯一不同點就是喻民豪否認毒品是放在自己身上帶回南通的。喻民豪稱:將冰毒用封箱帶扎緊後放入杜國華的上衣口袋,兩人坐汽車回到南通。
  對筆錄細細審查之後,承辦檢察官認為儘管二人對“毒品放在誰身上運回南通”說法不一,但這並不能成為喻民豪的救命稻草:喻民豪明知去貴州是購買毒品;在杜國華購得毒品後,一起購買封箱帶包裹毒品,又一起將毒品運回南通。其行為已涉嫌運輸毒品罪,與杜國華應當屬於共同犯罪。
  “涉毒犯罪絕不姑息,監督就要準確果斷。”崇川區檢察院檢察長錢國泉表示對追訴全力支持。4月17日,崇川區檢察院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將喻民豪以涉嫌運輸毒品罪補充移送起訴。公安機關當日對喻民豪立案偵查,併進行上網追逃,4月24日在喻民豪家中將其抓獲歸案,並將其移送崇川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崇川區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喻民豪和杜國華的犯罪互相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和訴訟的順利進行,遂於6月12日將喻民豪涉嫌運輸毒品案依法報送南通市檢察院,與杜國華涉嫌運輸毒品案作併案處理。
  南通市檢察院於7月24日將杜國華涉嫌運輸毒品案、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及喻民豪涉嫌運輸毒品案向南通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認定本案運輸毒品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杜國華系主犯,被告人喻民豪系從犯,判處杜國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喻民豪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原標題:江蘇南通崇川區檢察院深挖細查成功追訴涉毒犯罪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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